(2015)务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尹勇、刘光素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务执字第137号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苏其斌,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尹勇,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刘光素,女,1981年1月18日,苗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行非诉审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务川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尹勇、刘光素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正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