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迪与孙爱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迪,孙爱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068号原告王迪。委托代理人高进修,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迪与被告孙爱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00元。代理审判员 杨欣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