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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迪与孙爱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迪,孙爱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068号原告王迪。委托代理人高进修,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迪与被告孙爱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00元。代理审判员  杨欣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