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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林春苗犯绑架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68号罪犯林春苗,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3日作出(2000)二中刑初字第1475号刑事判决,以林春苗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系主犯,病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2日作出(2003)湘刑执字第61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2月8日作出(2007)益刑执字第250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696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725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3年11月22日起异动后至2017年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春苗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勤学好问,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值班岗位上,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值班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5.5分。该犯系病犯。2013年8月因私藏扑克牌,扣考核分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林春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春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