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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白雪萍与米秦、叶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米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062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米某被执行人叶某某本院在执行白某某与米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米某、叶某某应向白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12600元(利息按本金5万元以月利率1.8%计算从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20元,申请执行费840元,共计人民币63960元。但被执行人米某、叶某某至今未履行。故本院依法每月从被执行人米某工资账户中扣划其工资收入,直至扣划完毕止。扣划内容本院已向相关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已开始执行,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0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