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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黄敏与上海帕默斯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敏,上海帕默斯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敏。委托代理人王凡,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树宁,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帕默斯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洲。上诉人黄敏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敏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黄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7元,由上诉人黄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建颖审判员  成 皿审判员  邬海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仇祉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