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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姜建文与方建军、武汉中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文,方建军,武汉中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工影域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46号原告姜建文,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人。委托代理人叶红军,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建军,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武汉中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建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天工影域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欣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建文与被告方建军、被告武汉中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工影域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建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建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建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姜建文负担。审判员  傅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