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姜建文与方建军、武汉中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文,方建军,武汉中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工影域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46号原告姜建文,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人。委托代理人叶红军,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建军,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武汉中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建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天工影域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欣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建文与被告方建军、被告武汉中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工影域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建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建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建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姜建文负担。审判员 傅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