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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分民三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成才与徐庆艳、孙继凤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成才,孙继凤,徐庆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分民三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成才,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继凤,女,1964年3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庆艳,女,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委托代理人杜希胜,吉林正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成才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露水河林区基层法院(2014)露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露水河林区基层法院(2014)露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露水河林区基层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647.00元,退还上诉人杨成才。审 判 长  李晓伟审 判 员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郭惠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