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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石宝林与田涛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宝林,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1891号申请执行人石宝林,男,1954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杨敏,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涛,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石宝林与被执行人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3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39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峰审判员 薛 祥审判员 安永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美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