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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启东春鼎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敖森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春鼎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敖森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420号原告启东春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启东经济开发区海洪工业园灵峰路899号。法定代表人吴依群,该公司经理。被告深圳市敖森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海城路白金假日52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春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敖森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春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海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