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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刑执减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对刘志强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志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刑执减字第615号罪犯刘志强,男,汉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无职业。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日经作出(2002)黑高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4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12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志强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4年1月28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志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陈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