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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彦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斌,邱峥嵘,张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872号申请执行人:王彦斌,男,汉族。被执行人:邱峥嵘,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新玲,女,汉族。王彦斌与邱峥嵘、张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264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邱峥嵘、张新玲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彦斌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邱峥嵘、张新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俊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丽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