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彦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斌,邱峥嵘,张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872号申请执行人:王彦斌,男,汉族。被执行人:邱峥嵘,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新玲,女,汉族。王彦斌与邱峥嵘、张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264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邱峥嵘、张新玲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彦斌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邱峥嵘、张新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俊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丽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