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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确认留置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382号原告: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佐明,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相飞,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号泰达新天地**座***室。原告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确认留置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凤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凤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吉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