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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敏与李泽远、余纹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李泽远,余纹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638号原告王敏。委托代理人陈依红,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力,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泽远。被告余纹菡。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杰,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敏诉被告李泽远、余纹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义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邹军、人民陪审员曾晨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敏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依红、马力,被告余纹菡及被告李泽远的委托代理人高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敏诉称,被告李泽远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于2012年11月12日向我借款20,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1月11日偿还;2013年1月25日向我借款5,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3月24日偿还;2013年3月27日向我借款25,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5月26日偿还(共计借款50,000元),经我多次催款,被告李泽远至今未予偿还。因被告李纹菡与李泽远是夫妻关系,对被告李泽远所欠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李泽远、余纹菡偿还原告王敏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216.2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14年4月20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泽远辩称,1、原告王敏起诉主体错误,我并未向原告王敏借款,本案借款5万元是我分三次向何成真所借,每次借款何成真要求借条上不填写出借人姓名,我出具借条时出借人处是空白的,直至原告起诉才看见三份借条上出借人处添加的“王敏”二字,且借款均提前扣除了利息;2、按照何成真的要求,被告李泽远分别于2013年2月起至2014年2月26日分24次向何成真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58,500元,借款已还清;3、我是需偿还赌债才向何成真借款,双方的借款利率高达每月10%,不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王敏起诉主体错误,其要求我偿还借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李纹菡辩称,1、我对被告李泽远向原告王敏借款5万元不知情,直至2014年4月被告李泽远被原告王敏等人殴打,在公安机关出警之后方知被告李泽远在外高息借款;2、被告李泽远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用于赌博还债,即使有债务也应由被告李泽远偿还。因此,我对被告李泽远的非法债务没有承担偿还责任的义务,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原告王敏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原告王敏接到本院书面通知后,在法定期间内未依法交纳诉讼费,应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王敏。审 判 长  李义飞审 判 员  邹 军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