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英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英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91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师北里10-5-401号。法定代表人林志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英刚,男,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英刚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7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英刚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现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09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