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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济南德佳机器控股有限公司与山东彤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756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佳机器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彤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天民一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济南德佳机器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义务,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外,关于申请执行人要求腾交租赁房屋的执行请求,因申请执行人在本院(2015)天民三初字第51号案件中申请保全查封了本案标的物内的物品,致使该项执行请求暂时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天民一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冰执行员  张勇执行员  董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