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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055号原告:邹某,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陈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杨仕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建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