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055号原告:邹某,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陈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杨仕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建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