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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XX与郭XX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XXX年XX月X日生,汉族,教师,住陕西省子洲县子洲中学家属楼。被执行人郭XX,男,1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干部,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本院在执行李XX与郭XX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XX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李XX支付欠款5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以20.5‰计算,利息从2012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向李XX支付迟延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从2014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072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被执行人郭XX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郭XX为本院其他执行案件涉案当事人,对其财产进行了查控,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子洲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姬文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锦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