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叶根木与厉茂洋、叶灵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根木,厉茂洋,叶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179号申请执行人叶根木,居民。被执行人厉茂洋,居民。被执行人叶灵伟,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根木与被执行人厉茂洋、叶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灵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浙G×××××号已查封,但一时无法扣押。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317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怀瑛执 行 员 楼贤中执 行 员 黄剑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