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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4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宋振民与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民,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4917号原告宋振民,男,1947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石建平(原告之妻),女,1954年10月7日出生。被告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大红门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利民,所长。委托代理人刘涛,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临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振民与被告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人事争议一案中,原告宋振民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振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宋振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姣姣人民陪审员  谷玉珍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