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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梁林诉王景书、王媛媛婚约彩礼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林,王景书,王媛媛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007号原告:梁林,男,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身份证号:3412231994********。委托代理人:梁青伦,男,194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21241946********。被告:王景书,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身份证号:3421241967********。被告:王媛媛,女,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王景书,身份证号:3412231990********。原告梁林诉被告王景书、王媛媛婚约彩礼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正月十二日经媒红给被告彩礼现金7000元,其中包括1000元见面礼,2012年农历十月份,因彩礼给付的多少,原告梁林与被告王媛媛退婚,双方就彩礼的返还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诉讼到院,要求被告返还其彩礼7000元及利息。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梁林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合法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证人陈夫英的证明,证明原告方给被告方彩礼7000元,包括1000元的见面礼。证据3、证人李侠的证明,证明我是给梁林和王媛媛介绍对象的媒人之一,2012年春节前我们介绍他们认识的,春节后经原告委托,我和赵宏波一起去被告家给彩礼7000元,其中包括1000元见面礼。当时交钱的时候被告王媛媛一家都在场,其中包括王景书,王媛媛的妈、爷爷等人,钱交给王媛媛的爷爷手里,当时王媛媛的爷爷就把钱交给王媛媛了。后来他们退婚后,我们三个媒人去调解,被告方一直没退7000元。证据4、证人燕梁氏证明,证明:给梁林介绍对象都是我一手操办的,当时我把现金7000元准备好,让梁林带上礼物,找到媒人李侠、赵宏波一起到被告家,把现金和礼物都交给了被告方。后来被告方因为要的彩礼太多,我方出不起,就退婚了,这7000元被告方一直都没退。被告王景书、王媛媛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书面质证意见。通过庭审举证及对当事人询问对原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证明原告身份,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证人陈夫英证明,因证人未能出庭,本院不予认定;证据3、证据4,李侠、燕梁氏证明,两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反映了原告梁林与被告王媛媛订婚时给付彩礼的情况,本院对证据3、证据4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正月十二日经媒红李侠、赵宏波给被告彩礼现金7000元,其中包括1000元见面礼,给彩礼时两被告均在场,彩礼是交到被告王媛媛手中的,2012年农历十月份,因彩礼给付的多少两家发生分歧,原告梁林与被告王媛媛退婚,双方就彩礼的返还经媒红调解未果,原告诉讼到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其彩礼7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告按当地习俗给付被告彩礼现金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退婚后被告理应予以返还,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7000元的利息,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景书与被告王媛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梁林彩礼款7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景书、王媛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东林代理审判员  徐向东人民陪审员  郑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锋附法律释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