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宜宾县集成典当有限公司与刘忠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县集成典当有限公司,刘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县集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蓝天花园7栋1层6号、2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57756855-7。法定代表人高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忠琴。宜宾县集成典当有限公司与刘忠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忠琴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宜宾县集成典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固红审 判 员 郑广宜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德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