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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沈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44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某(曾用名沈伟),务工。2014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期间,因吸毒,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浏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某撤回上��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某某撤回上诉。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锋代理审判员 肖 玲代理审判员 王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寒煜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