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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廖荣与严成果、何素清、寇秀荣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荣,严成果,何素清,寇秀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5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廖荣,男,汉族,1966年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红军,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盼,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严成果,男,汉族,1957年5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素清,女,汉族,1959年3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寇秀荣,女,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廖荣因与被申请人严成果、何素清、寇秀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廖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张 杨代理审判员  贾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思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