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志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志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伟良。委托代理人蒋XX。被告王志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关莉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