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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商初字第10号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99号。法定代表人马克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斐颖,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师艺文,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介休市裕华路95号。法定代表人王绍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朝丽,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郭龙平审 判 员  贾霞玉人民陪审员  杨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