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保字第1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徐锦亮等与马建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保字第10062号申请人徐锦亮,男,1941年4月10日出生。申请人闫秀英,女,1944年5月12日出生。上列二申请人之共同代理人陈锡美,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建华,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受理申请人徐锦亮、闫秀英与被申请人马建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徐锦亮、闫秀英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建华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号为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544565.75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锦亮、闫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马建华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号为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五十四万四千五百六十五元七角五分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徐景亮、闫秀英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