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荣诉费伟康、兴平市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兴平市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费伟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475号原告刘荣,男,1962年4月3日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白进锋,任公司经理。被告兴平市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宽,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永红,男,系兴平市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费伟康,男,30岁,汉族,委托代理人费锋社,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刘荣诉费伟康、兴平市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原告刘荣提出伤残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于惠敏审 判 员 南 云人民陪审员 金崇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滕朝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