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民小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芦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泌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泌阳县联谊节能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芦某某,王某某,泌阳县联谊节能砖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泌民小字第00002号原告芦某某,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原告王某某,女,195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泌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泌阳县行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00595755一7。法人代表人王德生,任该局局长。被告泌阳县联谊节能砖厂。住所地;原泌阳县老河乡小集村委林场。法定代表人梁有章,原任该厂厂长。本院在受理原告芦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泌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泌阳县联谊节能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芦某某、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光审 判 员 胡昌武人民陪审员 王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