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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民小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芦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泌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泌阳县联谊节能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芦某某,王某某,泌阳县联谊节能砖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泌民小字第00002号原告芦某某,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原告王某某,女,195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泌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泌阳县行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00595755一7。法人代表人王德生,任该局局长。被告泌阳县联谊节能砖厂。住所地;原泌阳县老河乡小集村委林场。法定代表人梁有章,原任该厂厂长。本院在受理原告芦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泌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泌阳县联谊节能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芦某某、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光审 判 员  胡昌武人民陪审员  王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