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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达网际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小全经济补偿金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万达网际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胡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万达网际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9号1幢(财富中心科技创业园)C区*层。法定代表人:万先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绍兵,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小全。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万达网际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小全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重庆市万达网际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胡小全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其解除劳动关系是为了摆脱重庆市万达网际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追究其工作责任,一、二审法院不应主张其要求的经济补偿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胡小全于2008年5月19日进入重庆市万达网际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工作,重庆市万达网际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认可在胡小全工作期间,未及时足额向胡小全支付劳动报酬,并存在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因此,胡小全解除与重庆市万达网际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重庆市万达网际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亦应依法向胡小全支付经济补偿金。重庆市万达网际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胡小全解除劳动合同是因其自身在工作中存在过错,不应得到经济补偿金的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重庆市万达网际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市万达网际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夏 曦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治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