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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68号原告唐某某,女,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林某某,男,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5月25日,原告唐某某以给被告林某某半年的改正机会,若半年后被告仍无改正,原告将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卢运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梅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