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阿克苏地区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素萍、丁新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克苏地区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素萍,丁新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地区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廷超,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阿克苏市创业新天地三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萍,女,汉族,1969年8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阿克苏市。原审被告丁新萍,女,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阿克苏地区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素萍、原审被告丁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阿克苏地区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阿克苏地区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上诉人阿克苏地区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阿克苏地区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全辉代理审判员 李云丽代理审判员 曹燕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