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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袁学英与郭建良交通肇事案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学英,郭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袁学英,女,1973年8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被执行人郭建良,男,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袁学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建良交通肇事一案,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宾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学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由被执行人郭建良赔偿申请执行人袁学英因李正荣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人民币37318.50元;执行费46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建良未履行赔偿义务并在监狱服刑,家中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在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宾川县支行均无存款,家属不愿代他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袁学英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建良的财产状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法执字第20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邓永华执行员  何道斌执行员  秦洁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