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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柯治中与潘振明、王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治中,潘振明,王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柯治中,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翁振祥,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振明,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王金英,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治中与被告潘振明、王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振明、王金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上述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治中撤回对被告潘振明、王金英的起诉。案件受理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柯治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