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滨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朱剑波与刘冬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剑波,刘冬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朱剑波,1982年4月18日生。被告刘冬宇,1981年12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剑波与被告刘冬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剑波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冬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剑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剑波撤回对被告刘冬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朱剑波已预交),由朱剑波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