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金付、黄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金付,黄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971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黄金付,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黄金辉,男,1976年1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金付、黄金辉(2014)汀民初字第209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黄金辉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880元,另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9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