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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唐章正与剑阁县张王乡穿井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章正,剑阁县张王乡穿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7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章正,男,汉族,1953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良久,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剑阁县张王乡穿井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魏永桥,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唐章正因与被申请人剑阁县张王乡穿井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穿井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民终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章正申请再审称:(一)唐章正在诉讼中以穿井村委会合同违约为由,要求穿井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唐章正提交了张府(2012)121号《关于张王乡穿井村金银花开发种植项目的报告》,并有剑阁县林业和园林局的同意复函文书,证明合同项下的地块,符合剑阁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用途,且可用于招商引资。穿井村委会在一审诉讼期间,出示证据证明,在与唐章正签订合同之前,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并均表示同意,本协议的签订在张王乡主持下所签,且协议在张王乡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虽签订了合同,但未经穿井村委会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报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的事实不当。(二)穿井村委会承认双方签订《农村荒山租赁合同》的“备注”内容是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穿井村委会所补签。原审法院对穿井村委会单方的备注予以认可,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也不合法。(三)涉及本案损失问题,唐章正提交了其与唐良凯签订了《购树苗合同》;唐章正交付了100000元定金后,唐良凯出示了定金收条;唐良凯也到庭作证,在穿井村委会没有证据证明唐良凯做假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依法应确定有效。证人高小红出庭证明收取租车费的事实经过,该证据也应确认为有效。唐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12月21日,穿井村委会部分村干部和村民(共六人)召开会议形成的《关于水库梁荒山租赁合同讨论会议记录》载明,同意唐章正承租荒山土地。2013年11月11日,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笔录》载明“唐章正称:其在浙江还租有土地”。本院认为:2013年12月21日,穿井村委会部分村干部和村民(共六人)召开会议,形成了《关于水库梁荒山租赁合同讨论会议记录》,该会议记录载明,同意唐章正承租荒山土地。由于该会议记录并非“村民会议”记录;也无证据证明参加会议的人员系该村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因此,该会议记录不能证明穿井村委会与唐章正签订《农村荒山租赁合同》(2013年1月2日)时,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事实,故穿井村委会与唐章正所签的《农村荒山租赁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其次,唐章正与穿井村委会至今均未提供本案所涉合同签订后已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证据,故二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合同“未经穿井村委会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报经乡人民政府批准”的事实并无不当。唐章正申请再审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一审庭审中,经当庭审查并核对,双方所持《农村荒山租赁合同》上均备注:通过林业、国土、政府、各部门同意唐章正动用穿井村承包土地的时间为准,同时有各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且在该备注上盖有剑阁县张王乡穿井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唐章正称“该备注内容系穿井村委会趁其不在场时私下写上去的”,由于双方所持合同上均有该备注内容,若唐章正对该备注内容持有异议,其在收取所持合同时应向穿井村委会提出删除该备注内容,在唐章正未提出删除该备注内容的要求、并持有载明该备注内容的合同的情况下,应认定唐章正对该备注内容不持异议。故二审判决采信该备注内容并无不当。唐章正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唐章正提供其与唐良凯签订的《购树苗合同》和支付给唐良凯定金10万元的收据,以及预付生姜种定金1万元收条一张及购买生根壮苗剂750.00元收条。但是,由于唐章正在签订《农村荒山租赁合同》后第三天,其就与他人签订《购树苗合同》,在承租土地尚未交付的情况下唐章正就购买树苗和姜种与情理不符;并且,因唐章正在其他地方还租有土地,故唐章正不能证明其支付上述款项所购树苗和姜种是履行其与穿井村委会所签《农村荒山租赁合同》,唐章正将上述费用作为履行其与穿井村委会所签《农村荒山租赁合同》的损失证据不足。唐章正提供其支付给高小红租车费3万元的收据,但未充分说明产生租车费3万元的合理情况。故唐章正提交的上述各项经济损失的证据,还不能充分地证明已经客观产生相关损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其主张的损失因证据不足。唐章正要求穿井村委会向其赔偿上述损失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唐章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章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韩晋成代理审判员  高向阳代理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