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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聂大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大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117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大伟,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2001年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大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兵、李永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大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2日12时许,在辽阳市白塔区第二高中站8路公交车上,被告人聂大伟趁杜XX不备,将杜XX的小米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现已返还失主。2014年9月份的一天,在辽阳市白塔区二高中站22路公交车上,被告人聂大伟趁杨XX不备,将杨XX的银行卡、身份证和现金570元人民币盗走。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在辽阳市白塔区西关站11路公交车上,被告人聂大伟趁李XX不备,将李XX的银行卡、身份证和现金320元人民币盗走。2015年1月4日10时许,在辽阳市白塔区东都影城站4路公交车上,被告人聂大伟趁程X不备,将程X的黑色华为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现已返还失主。2015年1月17日12时许,在辽阳市白塔区西关站9路公交车上,被告人聂大伟趁张XX不备,将张XX的黑色HTC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0元。现已返还失主。2015年1月18日10时许,在辽阳市白塔区京都站7路公交车上,被告人聂大伟趁谷XX不备,将谷XX的白色酷派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手机已返还失主。2015年1月18日13时许,在辽阳市白塔区文圣交警站5路公交车上,被告人聂大伟趁于XX不备,将于XX的白色三星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现已返还失主。案发后,被告人聂大伟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被告人聂大伟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杜XX、李XX、杨XX、谷XX、程X、张XX、于XX的陈述,证人杨XX、王XX、方X、刘XX、祁XX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大伟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聂大伟辩称:我没有盗窃,民警从我对象身上搜出的别人的身份证是网吧提供的,手机是我从一个新疆人手里买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大伟的盗窃事实如下:2014年4月12日12时许,在辽阳市白塔区第二高中站8路公交车上,被告人聂大伟伙同方X(已判刑)趁杜XX不备,将杜XX的小米手机盗走(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现已返还失主。2014年9月份的一天,在辽阳市白塔区二高中站22路公交车上,被告人聂大伟趁杨XX不备,将杨XX的银行卡、身份证和现金570元人民币盗走。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在辽阳市白塔区西关站11路公交车上,被告人聂大伟趁李XX不备,将李XX的银行卡、身份证和现金320元人民币盗走。2015年1月4日10时许,在辽阳市白塔区东都影城站公交车上,被告人聂大伟趁程X不备,将程X的黑色华为手机盗走(鉴定价值人民币150元)。现已返还失主。2015年1月17日12时许,在辽阳市白塔区西关站9路车公交车上,被告人聂大伟趁张XX不备,将张XX的黑色HTC手机盗走(鉴定价值人民币180元)。现已返还失主。2015年1月18日10时许,在辽阳市白塔区京都站7路公交车上,被告人聂大伟趁谷XX不备,将谷XX的白色酷派手机盗走(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手机已返还失主。2015年1月18日13时许,在辽阳市白塔区文圣交警站5路公交车上,被告人聂大伟趁于XX不备,将于XX的白色三星手机盗走(鉴定价值人民币450元)。现已返还失主。案发后,被告人聂大伟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并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聂大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4月12日,我和方X在辽阳市白塔区二高中8路公交站点扒窃一名女乘客的小米手机。案发后方X被公安机关抓住了,我跑了。2、失主杜XX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12日10时45分许,我在二高中站点准备乘车去辽阳县,在前车门上车准备投币时有个人(方X)狠狠挤我,这时我发现小米2手机没了,就将这个人拽住报警了。3、失主李XX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上旬的一天,我在西关站点乘坐11路公交车,下车时发现背包的拉链被拉开了,里面的身份证、银行卡和320元现金被盗走了。4、失主杨XX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份的一天,我坐22路公交车在木鱼石转车的时候发现放在单肩包里的身份证、银行卡和570元现金丢了。5、失主谷XX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18日10时许,我坐7路公交车在京都站点到博大药房时发现我的单肩包的拉链被拉开,白色酷派手机被偷走了。6、失主程X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4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我在东都影城乘坐4路或17路公交车到金地翠园下车时发现背包的拉链被拉开,一部华为手机被盗走。7、失主张XX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17日中午,我在辽阳市西关乘坐9路车去辽化时发现羽绒服外兜的黑色HTC手机被盗了。8、失主于XX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18日13时许,我在文圣交警站坐5路公交车到市中心医院时发现裤兜里的三星手机被偷了。9、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8日,我驾驶8路公交车行驶到二高中站点时,从前门上来一个高个子男的(方X)在投币箱故意不上车挤后面的女孩,后边一个很瘦的男孩(聂大伟)趁女孩投币时用手翻女孩携带的挎包。10、证人祁XX的证言证实,我和聂大伟被抓时从我的包内搜出的4部手机和2个身份证是聂大伟给我的,应该是聂大伟偷的,因为我知道他是小偷。11、证人方X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8日,我与聂大伟在8路公交车上盗窃一个女孩手机。12、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8日,你们抓走的两个人用的李XX、杨XX的身份证上网,当时那个女的还问我们服务员买手机不,说他对象(聂大伟)那有手机。13、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我是公共汽车公司的门卫值班员,有一个三十多岁的女子交给我一部直板手机让我交给交通分局的人,然后就走了。14、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失主李XX丢失的身份证及320元现金已由公安机关返还;失主杨XX丢失的身份证及570元现金已由公安机关返还;失主谷XX丢失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返还;失主程X丢失的华为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返还;失主张XX丢失的HTC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返还;失主于XX丢失的三星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返还;失主杜XX丢失的小米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返还。1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聂大伟因扒窃于2001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6、案件来源证实,本案系失主报案。17、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聂大伟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其女朋友祁XX随身携带的包中发现5部手机和2张身份证。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聂大伟的年龄等自然情况。19、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所盗手机的鉴定价值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大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汽车上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大伟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聂大伟辩称没有盗窃,经查,公安机关抓捕聂大伟时当场查获失主的四部手机和二张身份证,同案证人方X证实与聂大伟实施了共同盗窃,证人祁XX证实手机系聂大伟盗窃所得,证人刘XX证实失主身份证系被告人随身携带,各证据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相互印证,被告人当庭翻供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该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有同类犯罪前科,且多次在公交车上盗窃,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认定如下:被告人聂大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刘丽华审判员  高俊果审判员  罗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桂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