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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德全、彭秀芝与敦化市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全,彭秀芝,敦化市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刘德全,男,住敦化市。原告彭秀芝,女,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高永峰,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衣帅,系项目经理。被告刘华,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全、彭秀芝诉被告敦化市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全、彭秀芝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全、彭秀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全、彭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刘德全、彭秀芝负担。审判员  宫英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翠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