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银召、朱换生、齐继林、周美丽、王小明、朱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府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银召,朱换生,齐继林,周美丽,王小明,朱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465-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勇。被执行人王银召,女。被执行人朱换生,男。被执行人齐继林,男。被执行人周美丽,女。被执行人王小明,男。被执行人朱慧,女。本院在执行陕西府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银召、朱换生、齐继林、周美丽、王小明、朱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王银召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户内有存款。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召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飞审 判 员 贾飞代理审判员 柴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