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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与杨武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杨武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952号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东湖西路富润花园B2栋1楼。法定代表人黄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武杨,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杨武杨,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与被告杨武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