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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朱磊与国洪彬、孔强、董恒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磊,孔强,国洪彬,董恒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朱磊,男,1974年10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4********,汉族,居民,住沛县红光路****号。被执行人孔强,男,1984年9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4********,汉族,居民,住沛县人防办。被执行人国洪彬,男,1987年1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7********,汉族,居民,住沛县人防办。被执行人董恒静,男,1987年6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7********,汉族,居民,住沛县经济开发区董庄居委会大董庄**号。朱磊与孔强、国洪彬、董恒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沛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被告孔强、国洪彬、董恒静欠原告朱磊借款10万元,被告孔强、国洪彬、董恒静自2014年12月份起每月28日前偿还2万元,直至还清为止。如三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有权申请执行利息1万元;二、被告孔强、国洪彬、董恒静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被告孔强、国洪彬、董恒静负担。”该调解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孔强、国洪彬、董恒静未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现朱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了被执行人孔强之妻张萌、国洪彬之妻任翠、董恒静之妻曹誉为被执行人,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至本案暂时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书面申请对本案进行终结。本院认为,朱磊与孔强、国洪彬、董恒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且书面同意结案,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沛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德荣执行员  王为景执行员  侯明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朋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