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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商初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山东昊月树脂有限公司与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昊月树脂有限公司,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商初字第2343号原告山东昊月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杨志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豹,男,生于1973年2月3日,汉族,山东昊月树脂有限公司员工,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苏云,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涂素霞,总经理。原告山东昊月树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昊月树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素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产品,结算方式为按批结算。若被告逾期付款,则应按照订单总额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3月21日、3月28日分别向被告发货10吨,共计20吨。总货款302000元。同时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增值税发票。但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302000元,并赔偿损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原告山东昊月树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ZNKX-02树脂,产品含税价格为每吨15100元,数量按需方实际订单为准。第七条约定,结算方式为按批结算(下次要发货之前将上批货款结算后再发下批货。如上批货到需方期满30天仍没有要第二次货的计划通知时,就按照货到30天结算清本批货款)。第八条约定,若需方逾期付款造成供货不及时需方承担责任,则应按本订单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供方支付违约金。2014年3月21日、3月28日,原告通过济南市历城区俊达货运向被告供货共计20吨。上述两批货物分别于2014年3月25日、4月1日由被告工作人员签收。货款共计302000元至今未付。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以302000元为基数,按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转账支票、托运单、签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执照等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山东昊月树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向被告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本案中被告欠原告货款30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理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以302000元为基数,按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素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昊月树脂有限公司货款30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昊月树脂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02000元为基数,按千分之三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0元,由被告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广人民陪审员  王凤录人民陪审员  赵秀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