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伶俐、周明、连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伶俐,周明,连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法定代表人:汪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素侠,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文轩,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郑伶俐,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周明,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连利,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明、连利有位于阜阳开发区经三路上海大花园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明、连利所有的位于阜阳开发区经三路上海大花园的房屋一套。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的房产或折价抵偿债务。二、被执行人周明、连利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周明、连利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周明、连利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