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盛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选举诉陈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选举,陈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盛民初字第34号原告:黄选举,男,汉族。被告:陈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选举诉被告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选举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选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选举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选举负担。审判员 万华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季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