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春玲与李瑞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玲,李瑞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355号原告吴春玲,无业。被告李瑞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玲与被告李瑞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春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瑞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春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玲撤回对被告李瑞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吴春玲负担。审 判 长  余 何审 判 员  孟国强人民陪审员  马祥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秀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