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春玲与李瑞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玲,李瑞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355号原告吴春玲,无业。被告李瑞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玲与被告李瑞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春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瑞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春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玲撤回对被告李瑞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吴春玲负担。审 判 长 余 何审 判 员 孟国强人民陪审员 马祥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秀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