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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永德诉吉林省顺达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德,吉林省顺达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德,男,汉族,个体承包建筑经营户,住本市龙山区寿山镇。被执行人吉林省顺达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大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永德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顺达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辽民三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吉林省顺达牧业有限公司已停业,我院已对该公司的土地、房屋、牛舍等地上附属物予以查封(房屋无证、土地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辽民三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春荣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吴和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