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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城民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城民初字第00880号原告周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叶某某,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某,市民。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徐某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原告已交1140元)。审 判 长  谢爱红审 判 员  陈 艾人民陪审员  刘德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