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桂兰与邓自斌、向秀云等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兰,邓自斌,向秀云,邓尚海,邓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235号申请人王桂兰,农民。被执行人邓自斌,农民。被执行人向秀云(系被告邓自斌之妻),农民。被执行人邓尚海(被告邓自斌之子),农民。被执行人邓海平(系被告邓自斌之子),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桂兰与向秀云、邓自斌、邓尚海、邓海平排除妨碍及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向秀云、邓自斌、邓尚海、邓海平已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3)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89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景大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