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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二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中州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铭瑞陶瓷有限工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中州窑业有限公司,江西铭瑞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234号原告佛山市中州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3号一区3座1408房。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西铭瑞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田南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游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中州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铭瑞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中州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00元,原告佛山市中州窑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长  葛永忠审判员  况小建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