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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润新与李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新,李俊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138号原告:刘润新,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李俊辉,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润新与被告李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润新于2015年5月25日以与被告李俊辉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润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润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原告刘润新负担。审判员  满华英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柳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