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润新与李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新,李俊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138号原告:刘润新,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李俊辉,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润新与被告李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润新于2015年5月25日以与被告李俊辉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润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润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原告刘润新负担。审判员 满华英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柳雪 微信公众号“”